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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交通实验幼儿园师德师风专项监督平台的公告
根据有关师德师风教育工作的规定,《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园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园教师职业行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现将我园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予以公布。
监督举报依据及办法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培幼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细致耐心;不得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幼儿安全,防范事故风险;不得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关心爱护幼儿。呵护幼儿健康,保障快乐成长;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不得歧视、侮辱幼儿,严禁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遵循幼教规律。循序渐进,寓教于乐;不得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规范保教行为。尊重幼儿权益,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八)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幼儿园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教师由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举办者做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交通实验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一、违反政治原则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非正常上访等活动。
二、违背公序良俗 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斗殴、酒驾等违法行为,或在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中展示有违教师身份的言行。 参与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不实举报。
三、侵害幼儿权益 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幼儿,有对待幼儿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或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对幼儿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幼儿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四、谋取不当利益 索要或收受幼儿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幼儿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组织或参与针对幼儿的营利性活动,向幼儿推销、代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幼儿及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圈粉。 假公济私,违规使用科研等专项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以幼儿园名义或利用幼儿园名称、专利、场所等资源进行营利活动,或利用岗位、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集体、他人财物或知识产权。 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组织幼儿参加社会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不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职称评审、荣誉推荐、人才评定中的个人承诺事项。
五、违规有偿补课 组织、推荐和诱导幼儿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 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课兼职,向幼儿家长推介校外培训机构,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六、学术失范不端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招生考试、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七、教育教学失职 不按教学计划、教学规范进行备课、上课,敷衍教学,在线上线下对幼儿的各种行为表现进行排名。发现校园欺凌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或隐瞒不报或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幼儿人身安全职责。违反考勤纪律或外出请假纪律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进行炒股、打牌、玩游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或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拒不接受分配的工作,消极怠工。
监督举报方式
咸宁市交通实验幼儿园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0715-8106996
咸宁市交通实验幼儿园师德师风监督举报邮箱:xnsjtsyyey20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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